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先生,香港人權監察羅沃啟先生:
兩位好,本人是一名前警務高級督察,就本年三月十七日,何文田馬頭圍配水庫警員擊斃一名南亞裔男子一案有以下意見。
兩位在案發後分別向不同的傳媒發表了意見,而本人覺得兩位的意見是對香港市民及香港警隊不負責任的。
首先是涂先生向傳媒說 “襲警南亞漢並非觸犯嚴重罪行的「殺人犯」,警員即使遇襲,亦可考慮暫時「掉頭走人」等候支援,容後與增援同袍合力將其制服,毋須即時開槍造成死傷。"
希望上述的言論不是真的由涂先生口中說出,要是真的由涂先生口中說出,那本人對涂先生的言論感到極端失望!
須知道警務人員在處理不同案件時,均有機會遇上襲擊,相信涂先生還記得2001年警員梁承恩在梨木樹邨處理一宗簡單不過的噪音投訴吧,最後他竟然遇上伏擊中槍身亡……….
警員朱振國在長沙灣的街頭進行截查疑人,結果遭人割頸,身受重傷,今天還在療養院中,相信他的下輩子也沒法過回正常人的生活………….
數年前幾名便裝人員在旺角火車橋下進行截查行動,結果給持槍悍匪槍傷……….
還有很多不幸的警員殉職、受傷的事例,一下子難以盡數。
警員在執勤時往往遇上不能預知的危險,當中包括突然其來的襲擊。就以何文田配水庫開槍一案來說,有關警員接報到場處理的是一宗滋擾案,到後來卻遇上襲擊,有市民把他當時遇襲的情況拍了下來,相信涂先生也在媒體上看過了。片段雖然模糊,但仍可見到有關警員已不斷的在現場避開疑人的襲擊,而且在開槍前還一再發出清晰的口頭警告,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他最終開了兩槍把疑人擊倒。
相信案發現場還有不少的市民 (至少還有拍下片段的市民吧),要是有關警員如涂先生所說掉頭走人的話而給予疑人傷害其他在場人士的機會,那到時是否要由警隊負上責任呢?
須知道有關警員在開槍前曾用過警棍和胡椒噴霧器還不能把疑人制服,而開槍是最後一個把疑人控制的選擇。沒有一位警察願意開槍把別人殺死的,除非在自身及他人的安危受威脅下才作出這決定!
同樣地,沒有市民願意看到遇襲的警員掉頭走人或受傷害,更沒有人會接受因警員掉頭走人而令其他市民成為受傷害的人!
要是讓疑人傷害了甚至殺害在場人士而成為殺人犯才開槍,那會不會是太遲呢?要是涂先生當時在場而又被疑人所傷,那涂先生又有何感想?
羅沃啟先生曾說疑人是南亞裔人士不懂廣東話,有關警員用廣東話警告他,他可能不明白,現場亦沒有翻譯人員…….
羅先生這說法更令人啼笑皆非!
一 位穿著警服的人員給疑人襲擊,除非疑人是精神不健全的,否則誰也知道、明白襲擊警員是一項罪行,這個還須要甚麼翻譯人員去解釋嗎?就算疑人不是香港人也一 定懂吧!那一個國家的法律是容許市民襲擊穿著制服的警察的?羅先生可以告訴本人嗎?既然沒有其他國家容許,那不管有關警員用甚麼語言去警告疑人又有何分別 呢?
有關警員遇襲,在電光火石之間會考慮對方是甚麼國籍的嗎?還會考慮用甚麼語言去警告他嗎?要是疑人是不懂廣東話的四川人士,那是不是要用四川話警告他呢?這個世界有著不同國家的語言,單就是中國便有近三百種不同的方言,羅先生你又懂多少種方言或語言呢?
假設羅先生不懂游泳,你不少心墮下海中,岸上有些不明國籍的人士在觀看著,你向他們求救,在生死一線間你會選擇用甚麼語言和方言去求救?要不要找翻譯來幫你去表達呢?
還有羅先生說警方對種族敏感度不足,就這次事件而言,羅先生似乎是把事件拉到種族問題上去了,在世界各國,不管犯法者是那個國家、甚麼國籍的都應該跟據當地法例去處理,不能夠因疑人是其他國籍而有不同的處理方法。警員也是人,當遇到致命襲擊時有權同適當的武力去保護自己!
就是次事件而言,警員給疑人用椅子襲擊,椅子表面上看來似乎不是一件致命武器,但誰知道要是有關警員不開槍,他會受到甚麼程度的傷害?要是涂先查和羅先生對椅子的殺傷力有多大的殺傷有懷疑,可以叫你們的助力用盡力去拍打你們的身體及頭部,你們便知道其殺傷力有多大了!
我相信沒有人會願意看到遇襲警員掉頭走人,也不會願意看見執勤的警員或其他人士受到傷害的,在緊急關頭,警務人員有權為他人及自身安全作出適當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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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July 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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